枣阳经济开发区
一、单位名称:枣阳经济开发区
办公地址:前进路60号
电 话:0710-6221578 0710-6240847
传 真:0710-6240847
二、单位简介
枣阳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6月经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95年元月被湖北省政府认定为省管开发区,2006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告予以保留并被省政府晋升为省级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枣阳市西南部,总控制面积6.53平方公里,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处在武汉-襄樊-十堰汽车产业带中部。经过15年的投资建设,开发区具备了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雄厚的工业基础。区内建有日供水4万吨自来水厂1座,110千伏变电站3座,拥有汽车客运站、邮件分检中心和两个大型批发市场;区内交通便捷,三纵四横的交通路网基本形成,通讯、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齐全。目前,入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已有66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2家,过亿元的企业5家,产业特色鲜明,钢铁、汽车及零部件、精细化工、轻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五大产业优势明显,2008年区内工业总产值可突破30亿元。
开发区1996年开始实行封闭式管理,为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开发区管委会与枣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了工作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代办制、限时办结制。凡来区投资兴办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涉及项目建设和企业规费的咨询、报批、缴费、办证、投诉等方面的“一条龙”服务,并对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
与时同时,开发区根据发展的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按照突出支柱产业、扶持龙头企业的思路,进一步明确了功能分区,开辟了钢铁、汽车及零部件、精细化工、轻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等5个特色产业园区。
件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开发区将以最满意的服务、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越的环境,热忱欢迎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共创美好的未来。
三、本部门职能、内设科室及职责
根据《中共枣阳市委、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枣发〔1996〕45号)、《枣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枣阳市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机编〔1996〕23号)和《湖北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精神,枣阳市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为目标,以有利于开发区建设和经济发展为中心,坚持“小政府、大服务、全功能”的方向,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一)主要职责
枣阳市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办法。
(2)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3)按市政府授权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4)依法管理开发区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土地、劳动、人事和其它工商行政事务。
(5)根据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的报批工作。
(6)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7)按国际惯例,指导和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8)负责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9)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负责计划生育、土地、环境保护工作。
(10)行使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设5个职能机构。
(1)党委、管委会办公室
担负党委、管委会日常的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开发区政策研究、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各类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及有关文件的文字把关工作;负责内外宾接待及各种大型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访、机关建设管理工作。
(2)组织人事部
担负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武装、工会、妇女、共青团、老干部、劳动人事等工作职能。监督、检查本区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各机关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党的机关和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担负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普及群众文化;抓好武装、工会、妇联、共青团和老干部工作;依据《劳动法》主管全区劳动工作,搞好劳动管理、劳动关系调节、工资调控、职业技能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社会保险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人员结构,加强人才的引进、开发,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3)经济发展部
担负区域内的计划、经济、外经外贸、科技、统计等工作职能。负责编制开发区的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的各项统计、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等管理工作;负责外经、外贸、对外联络与交流和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工作;承办开发区“三资”企业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批复或转报,并实施对上述企业的管理;负责进区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编报审批,加强区域内自办企业、村组企业的管理。
(4)财政金融部
负责协调开发区各项税费征收管理,建立各种专业基金组织,全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为开发区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组织编制和督办执行开发区综合预决算,研究执行财政、税务、金融、工商、保险、审计、物价政策法规并对上述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协助领导管理调度资金;融通与金融部门的关系,协调信贷计划的落实;指导农村经营管理,加强农村财务审计。
(5)社会事业部
担负教育、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工作职能,负责农村农业工作和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制定开发区农村工作管理、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广普及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新技术,发展“两高一优”农业,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用电力的管理;负责开发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和具体规划的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土地,组织、协调编制并负责实施土地规划,切实抓好环保工作。
四、政务公开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
赵凌云 管委会主任,主持开发区全面工作;
陈代国 党工委书记,主持开发区党工委全面工作;
马明俊 党工委副书记,分管党群、纪检、武装、劳动人事,土地管理工作、城建、城管及城区防汛工作,联系西园社区居委会;
王志国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机关、财贸、信访稳定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靳庄社区居委会;
高 涛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农业农村和交通工作,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民政工作,科技工作,联系茶棚社区居委会。
王用友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罗江勇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主管纪律检查工作,分管组织、宣传、统战、群团、劳动人事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工作;
杨安全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主管人民武装工作,分管机关、财贸、信访稳定工作;
孙玉明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工业经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外经外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等工作;
五、廉政建设准则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六、办事指南
开发区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一方面,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枣阳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奖励项目引进人员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枣阳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决定》及《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暂行规定》,真正行使区域经济的独立管理权,资源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另一方面,推行了“一站式”服务,实行承诺代办制,切实建立了“一支笔审批、一个章子管总、一条龙服务”的高效、灵活的运行机制。
七、政策法规
附文件一 枣发〔1996〕14号《中共枣阳市委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决定》
文件二 枣政发〔2005〕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各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和市直各单位,将招商项目向园区集中,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步伐,特制定我市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向园区集中的工业项目,包括引进的内外资项目、企业搬迁项目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一)入驻各工业园区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的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资源浪费严重、高污染项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高能耗企业项目,已有先进成熟技术而采用落后工艺手段生产的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已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以及无项目建设的企业不得进入工业园区。
(二)符合集约使用土地原则的项目,按省级开发区投入产出比要求,原则上投入密度每平方米需达300元人民币以上。
(三)鼓励引导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外向型企业、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行业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并优先安排用地。
第三条 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实行三个“统一”的模式:统一企业的入驻标准与项目地块;统一核定土地开发成本,统一入驻项目的预审、报批和入驻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对镇(办事处、管理区)引进工业园区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实行隶属关系、财税收入、规费渠道、统计口径、跟踪服务“五个不变”。园区按出让土地总地价与引进项目的镇(办事处、管理区)结算,企业年上缴税收本级留成可用部分,扣除土地征用成本后,全额返还引进项目的镇(办事处、管理区)。镇(办事处、管理区)与园区合作组成招商主体引进的项目,双方利益分配自行商定。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引进落户园区的企业,将企业每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可用部分的20%奖励给引进单位。
第六条 所有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均享受枣阳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在确保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引进项目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或市直单位将项目报送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入驻,特殊情况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