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供水供电供气用户配套安装工程价格成本监审及价格裁定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28点击次数:222

枣价字[2010]3号

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供水供电供气用户配套安装工程价格成本监审及价格裁定机制的通知

市供电公司、枣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镇自来水厂: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的用户配套安装及改造工程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经营业主负担,根据《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及国家关于加强“两管三线”(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价格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决定对供水(自来水)、供电、供气(天然气)用户配套安装工程价格建立成本监审及价格裁定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规定,我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向社会提供的劳务服务(用户配套安装工程)属政府定价范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定额编制预算价格,以预算价格为基础,按照实际工程量与用户合理协商确定结算价格。用户对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安装工程结算价格存有异议或不能接受时,物价局可受理投诉或当事人价格监审裁定申请。市物价局对价格举报中心受理的此类举报案件或申请由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对其进行成本监审,市价格认证中心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出具价格裁定书。

二、成本监审及价格行政裁定的范围。供水:主管网以下的支管及庭院工程(不含户表工程);供电:用户出资的10千伏受电线路工程,变压器安装及迁移,变压器以下的低压庭院工程;供气:居民开户以外的商业开户及工业开户(报装)工程。

三、成本监审的内容:审查物资消耗,包括实地勘验物资消耗量,核查物资价格合理性;核查相关费用提取,对符合定额规定但实际未有发生的费用予以剔除;核查利润情况,对超定额盈利予以降低。

四、价格行政裁定的实施:成本监审工作结束后,由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行政裁定书,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价格行政裁定意见;实际支付发生后,差价款应及时退还。若拒不执行价格裁定意见,市物价局将依照价格法规严肃查处。

五、以上通知,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