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发〔2010〕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启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5、36号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为手段,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与合理配置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公共财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目标和范围
(一)改革目标。从2010年7月下旬开始,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现权益主体明确、产权关系清晰、资产分类管理、资源合理配置、资产处置规范、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目标。
(二)改革范围。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范围,包括市属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机关和社团组织。
三、总体思路和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应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监管,分类实施;统一配置,分步到位;统一处置,规范操作;统一收益,专户管理。
1、统一监管,分类实施。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一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土地、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单位管理、财政监督的管理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等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单位共同管理。
2、统一配置,分步到位。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需要,市财政局将适时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制标准。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和人员编制规模,按规定的标准配置单位资产,逐步解决资产配置不均衡、使用不公平的问题,逐步使各单位资产配置达到规定标准。
3、统一处置,规范操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4、统一收益,专户管理。市财政局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收益全部缴入该户,分单位建立专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具体办法。从2010年7月下旬起,分期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移交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单位“两证”移交后,资产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土地、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资产仍归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台账,完善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督。
(2)单位购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坚持与本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报批制度,避免重复配置。
(3)长期闲置未用的房屋、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剂(划转)或处置。
(4)出售、报废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须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由市财政局或市政府审批后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2、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经济实体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单位所有的资产出租、出借及兴办经济实体等经营行为,必须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操作,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兴办经济实体及对外投资。
(2)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经营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单位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招租程序及底价、组织公开招租和投标竞价、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审核和鉴证经营合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提供收入票据、按单位申报金额代缴税费等工作。各单位负责申报、签订经营合同、上缴收入、维护资产安全等工作。
(3)各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在调查、清理、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先进行审计,然后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按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职能、财务、人员和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整体划转市国资局监管。今后,行政单位不准兴办任何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各单位对外投资持有的股权,暂由原单位经营管理,以后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5)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的经济实体、股权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2010年7月23日至7月31日)。
1、制定改革方案。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有关资产配备标准等方案和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2、召开动员大会。7月底之前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公开政策,严明纪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宣传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改变过去存在的“本单位资产为单位所有,处置自由”的思想,形成“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只占有和使用”的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上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第二阶段:产权登记(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1、清理“两证”。各单位要在2009年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两证”进行清理。已办“两证”的,要对“两证”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清理核对,保证实物与“两证”相符。未办理“两证”的,要区分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资产,无客观原因未办理“两证”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
(2)新购建的国有房屋、土地等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两证”。
(3)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房屋、土地产权归属不清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调查核实,进行调解、裁定,经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办理“两证”。调解不成或对裁定不服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确认权属后再办理“两证”。
(4)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办理“两证”。
(5)“两证”未办理的,由市政府责成单位和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单位资产清查登记结束后15日内办理,其费用只缴纳工本费,在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
2、产权登记。各单位在对“两证”进行清理的同时,要对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以下简称《资产占有、使用权证》)进行核对登记。单位没有办理《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或资产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或变更产权登记,确保资产与证书内容一致。
(三)第三阶段:信息录入,移交“两证”(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15日)。
1、各单位必须安装由市财政局统一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明确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以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建立动态数据库,将单位资产的数量、品种、规格、结构、原值和现值、图片、地点等详细资料,全部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软件,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优化资产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形成“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
2、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产权清理登记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的“两证”原件和有关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移交给市财政局管理。“两证”移交后,单位对资产享有占有、使用、管理和相对经营权,不享有处置权。“两证”已办理抵押的,待依法解除抵押后,再按要求移交。涉及诉讼、仲裁的“两证”暂不移交,待裁决后再移交。“两证”移交后,单位以《资产占有、使用权证》作为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和依据。各单位的各种债务,本次只清理锁定,仍由原单位偿还。
(四)第四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15日)。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从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等进行规范,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挥最大效益。
五、有关政策
(一)收益分配政策。由政府投资以及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取得的收益,归政府所有,全额缴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广告收入等每年按20%上缴政府,18%代扣代缴税费,62%划缴财政专户,纳入专户管理,由单位安排使用;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残值)形成的收入,20%上缴政府,80%划缴财政专户,纳入专户管理,由单位安排使用;对外投资每年按实际投入的资产评估总值4%全额上缴政府。上述由单位安排使用的资金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
(二)物业管理要求。各单位办公用房、设备和经营性房屋、商业门面等资产的财产安全、社会治安等物业管理仍由各单位负责,费用由各单位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为加强对此项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推进,市政府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按时完成。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期间,各单位严禁将国有资产进行担保,严禁擅自举债搞基本建设和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合同,严禁擅自转让、出售国有资产,严禁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和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严禁拒交产权证书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改革,严禁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之机乱收费、乱罚款。市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改革中违规违纪的行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资产管理改革相关纪律、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资产管理改革方案以及有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市法院负责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有关资产冻结、诉讼问题的协调及信息通报;市编办负责单位的认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有关土地过户、转移手续的协调与办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市审计局负责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有关资产、财务问题的审计与监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办理和协调改革过程中有关房产的过户、转移等有关手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市物价局负责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有关收费项目的标准确认与审查;市工商局负责改革中有关经济实体营业执照变更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市公安局负责车辆过户等有关手续的办理和协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司法局负责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咨询、调解等工作;市城建局负责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有关城镇规划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市地税局负责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和协调处理;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由本单位具体负责的有关工作。
附件: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厚安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范景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 明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李秀国 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董 云 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法制办主任
罗海波 市监察局局长
任孚炯 市编办主任
田玉斌 市法院院长
王齐龙 市公安局政委
孙延文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苏洪明 市审计局局长
陈顺鑫 市司法局局长
高东双 市城建局党组书记
胡维国 市教育局局长
胡 峰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
张方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继跃 市交通局局长
王道山 市农业局局长
董钟鸣 市水利局局长
陈 胜 市文体局局长
杜绍锋 市卫生局党组书记
张鸿明 市林业局局长
陈学信 市地税局局长
高佑虎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常清文 市物价局局长
马正跃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李秀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正跃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